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洗錢等案件,委任本所張志杰律師,獲緩刑
當事人因商標法案件,委任本所張志杰律師,獲緩起訴
當事人原受檢察官起訴參與犯罪組織(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)、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(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)等罪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受判普通詐欺罪(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
當事人因誣告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范家振律師,獲緩刑
當事人因背信等案件,委託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