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商標法案件,委任本所張志杰律師,獲緩起訴
當事人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及第1項後段之非銀行收受存款逾1億元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誣告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范家振律師,獲緩刑
當事人因詐欺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緩刑
當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,獲緩起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