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、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、蘇怡慈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賭博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無罪
當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蔡桂英律師,獲緩起訴
當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,獲緩起訴
當事人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及第1項後段之非銀行收受存款逾1億元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