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蔡桂英律師,獲緩起訴
當事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緩刑。
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、蘇怡慈律師,獲勝訴判決。
當事人原受檢察官起訴參與犯罪組織(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)、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(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)等罪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受判普通詐欺罪(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
當事人因洗錢等案件,委任本所張志杰律師,獲緩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