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緩起訴
當事人因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詐欺罪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、蘇怡慈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
當事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、蔡桂英律師,獲緩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