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,獲緩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緩刑。
當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蔡桂英律師,再議後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。
當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。
當事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、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