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。
當事人原受檢察官起訴參與犯罪組織(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)、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(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)等罪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受判普通詐欺罪(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
當事人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、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、蘇怡慈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、蘇怡慈律師,獲勝訴判決。
當事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,獲緩起訴處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