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誣告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范家振律師,獲緩刑
當事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、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,獲緩起訴
當事人因詐欺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