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、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、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、蘇怡慈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緩起訴
當事人因詐欺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緩刑
當事人因賭博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無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