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及第1項後段之非銀行收受存款逾1億元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、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緩起訴
當事人因賭博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無罪
當事人因詐欺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