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緩刑判決
當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
當事人因詐欺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緩刑
當事人因侵占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。
當事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、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